媒體報導:美國在紐約及維吉尼亞州提民事訴訟,因據特偵組所提資料認其資金是貪污所得,要求沒收阿扁房產,藉以警告把賄款藏在美國的外國貪腐官員。
很奇怪,六二六反ECFA遊行湊巧有疑似翁奇楠槍殺案幕後主使者投案,多名法官集體收賄醜聞案主角何智輝潛逃時也湊巧發生美提訟扁房產;更令人納悶的是,興票案侵占的公款二.四億元被提存法院前也曾在加州購屋,十多年未見美國有所動作,是預知以後可以和解領回?陳由豪、王又曾、劉松藩等人是判決定讞的洗錢通緝犯,都能逍遙美國;是Trouble Maker阿扁的外交衝過頭了,抑或是美國司法部與台灣最高檢察署及特偵組的合作蒐證太厲害了?
目前,相關案件都還在台灣法院審理中,即便元大證券已在高院作證:其二億元是政治獻金,早已在選舉時花掉,時間對不上,其律師宋耀明也指明扁家購屋款來源,說美國司法部的認定是錯的,台灣的中國法律也都尚未明確判定是貪污,美國根本無法確認資金適法性問題就說要沒收,不是更匪夷所思嗎?邏輯上、常識上應該由台灣最高法院確認資金違法,美國法院才能聲請沒收,現在美國卻先下結論,難道美國司法部已經管轄台灣最高法院嗎?特偵組轉移焦點的傑作嗎?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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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週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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