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曹長青-從海外看陳水扁案-12-12

陳水扁案三審定讞後,當事人被正式遷往監獄服刑;下肢癱瘓、體重只有二十八公斤的前第一夫人吳淑珍也要被關進監獄,更凸顯陳水扁夫婦的司法人權問題。綜觀扁案,起碼在五個方面值得重申和重視:

第一,違反程序正義、政治干預司法。扁案先被輿論審判,後遭押人取供、長期羈押等,都讓人想到中國文革時毛澤東打倒政敵的方式,完全是意識形態壓倒司法。而臨時撤換(憑抽籤拿到審理權的)法官,讓判馬英九無罪的人來審理、判決馬英九的政敵,這是政治干預司法的明顯標誌,從而使扁案毫無公正公平可言。在三審定讞前夕,馬英九總統宴請司法界高層主要人物,對扁案下指導棋,說什麼「國民的期待」。最基本的司法常識是按事實審理,簡直不可想像,一個哈佛畢業、做過法務部長的現任總統,居然要求司法界按所謂人群的「期待」判案。一個民主國家的總統,如此明火執仗地用行政權力干預司法,實令人瞠目。

為什麼馬英九不被銬手銬?

第二,沒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陳水扁最早是因總統特別費案被起訴,隨後立刻被銬上手銬。但馬英九也因首長特別費案被起訴,司法機關為什麼沒有按照同等原則,給馬英九銬上手銬?這本身就是司法雙重標準!陳水扁被起訴後就被羈押,在三審定讞前,被羈押兩年多,理由是擔心他「逃跑」。但馬英九特別費案被起訴後,怎麼不被羈押?為什麼不擔心馬會「逃跑」?而且馬英九還有美國綠卡,他妻子也不是殘障,更有「逃跑」條件。這樣兩種對待,完全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第三,利用制度漏洞打擊政敵。無論是特別費案,還是政治獻金等,都是國民黨獨裁統治時代留下的後遺症,有嚴重的制度問題,應從政治層面進行改革,而不應用它做手段打擊政敵。在馬英九特別費案遭起訴時,我曾撰文,馬英九不應因此被定罪,因這是制度漏洞的政治問題,不宜司法審理。任何政黨拿司法做工具,損害的都是民主制度。扁案的主要癥結,是如何看待政治獻金問題。如認定陳接受政治獻金是「受賄」,那為什麼送錢的人不算「行賄」?實情是,如法律追究「送錢者」,勢必牽扯出:他們也給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送了錢」,而且數額可能更高。送錢者不是行賄,拿錢者卻是受賄,如此缺乏邏輯的判案,哪有最起碼的司法公正?

濫用司法比貪腐更可怕

更有甚者,馬英九拿到的那些政治獻金為什麼就不是「受賄」?根據媒體報導引述李遠哲和柯建銘的話說,馬英九在選總統時,就有科技界等大老分別給了他約十四億台幣。而馬英九夫婦按規定公佈他們個人的十多個帳號中,根本就沒這十六億。那這些錢都在哪裡?當然馬夫婦不用把錢匯到海外或把現金藏到銀行金庫,因沒有人敢查他們的帳,國民黨從來都是清算別人。

第四,政權濫用司法遠比貪腐可怕。我在評論陳水扁案時反覆強調一個觀點:即使、假設陳水扁有貪腐,它造成的損害,只是毀掉個人;而馬政府和國民黨利用司法做打擊政敵的工具,踐踏司法而造成的損害,毀掉的是台灣的司法機制,毀掉的是整個國家的民主制度!中國傳統文化向來推崇「先聖後王」,過於強調人的道德性,什麼聖人、完人等。而西方則是追求制度的完善,相信制度的保障,而不是什麼聖人。相信「聖人」是製造和保護腐敗的最大溫床。國民黨遺留下來的千瘡百孔的制度,是遠比清算陳水扁更嚴峻、更當務之急的問題。在野黨對此議題不僅鮮有抗爭的聲音,甚至近乎成為順應國民黨宣傳的犧牲品。

撕裂族群的馬政府

第五,扁案處理強化藍綠對立,有損族群和解。一個誰也無法否認的事實是:台灣藍綠的對立,帶有強烈的族群分裂色彩。馬政府在扁案過程中的肆無忌憚,不僅表現了強權的霸道,也彰顯了一個族群對另一個族群的毫不在意。陳水扁沒被定罪前,被非法羈押七百多天;送進監獄後,還被和其他犯人關進一個房間。這實在過分!在南韓,全斗煥總統不僅被控貪污兩億美元,更有光州血案責任(下令鎮壓,導致幾百平民喪生)等叛亂罪,但被判處死刑後不久就被減刑,一年後就被特赦;在關押期間,他也沒有受到任何羞辱和虐待。陳水扁執政八年,沒有任何血債,所謂貪腐,也在相當程度上是制度使然、歷史共業。現在,還要把他的大小便都不能自理的殘障妻子關進監獄,而不顧台灣的現有法律(生活無法自理的殘障人士可不用進監獄服刑),這不是更刺激藍綠對立的挑釁行為嗎?

只是上述五點,就清楚地表明,陳水扁案不是一個司法案,而是一個政治清算案。但整個華人社會對這個嚴重違反司法程序正義的操作,遠沒有對所謂的貪腐憤怒,這個現狀是華人社會習慣「人治」而漠視「法治」的最典型一例。

在整個扁案審理過程中,民進黨始終沒有對司法機關的違反程序正義和司法公正原則做出強有力的抗議;在五都競選中甚至對這麼重要的議題完全迴避,對國民黨狂熱煽動扁案,以此轉移它自己是最大的腐敗、利益集團這個事實,既沒有警覺,更沒有勇氣挑戰。這不僅是綠營的悲哀,更令人對台灣的民主制度能否保住而忐忑不安。

(作者曹長青,獨立評論員)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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