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6日 星期二

拿國務機要費捐款 也是貪污

轉載:自由時報
◎ 黃帝穎

府院對馬總統捐款之財產來源迄今「兜不攏」,因此外界質疑馬總統是不是拿「國務機要費」捐款給公益團體,慷全民之慨。

若馬總統是以「國務機要費」充作私人捐款,依據特偵組偵辦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案」的標準,馬總統也將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因為特偵組在扁案中認定「國務機要費」純屬公款性質,必須公務使用,又國務機要費尚未如「特別費」一樣除罪化,因此馬總統若將公款性質的「國務機要費」,用來充作選前私人承諾的「捐半薪」費用,即是明顯「公款私用」,比照陳前總統的偵辦標準,馬總統卸任後即應依貪污罪起訴。

當然,如果馬總統「堅不吐實」,不說明他捐款的財產來源,特偵組仍可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財產來源不明罪」,偵辦馬總統。

「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以貪污等特定犯罪於「偵查中」發現財產有異常現象為前提,而依據特偵組主任檢察官陳宏達今年五月十八日之自由時報投書,針對民進黨告發馬總統將政府出資設立與經營的「總統臉書」私下贈與馬辦,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等情事,特偵組指出「臉書案仍在偵查中」。換句話說,特偵組證實馬總統目前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因此馬英九符合「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構成要件。

縱然馬英九享有憲法「總統刑事豁免權」,但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文揭示:「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但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據保全」,也就是說,特偵組雖然暫時不能起訴馬英九,但仍應針對馬總統使用國務機要費的情況、個人財產來源、存款帳戶及捐款流向等事項先行查明,並為必要之證據保全,以便於馬英九喪失總統身分後進行刑事訴追,依法沒有循私、包庇的空間。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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