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審判,品質低落;不求證據,爭功諉過
圖片轉載: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畫中有話
轉載:自由時報
◎ 王子鳴
江國慶案經檢察官偵結,其中調查證實有多位軍官刑求逼供,無奈刑法上追訴時效已過,所以當年承辦江國慶案中的人員將無人受司法審判。
本來,追訴權時效的制度目的在於避免時間經過太長,造成刑事證據已難以判斷而導致誤判。然而,今日在檢察官的調查下,明顯地認定軍方對他刑求,在並無因為時間的摧殘而影響事實認定下,當年藉以升官發財的軍官竟可以追訴權時效當作免除刑事責任的護身符,繼續逍遙自在?
由此觀之,在職司要職的公務員中,對人民所產生的侵害,在事實明確的情況下,把追訴期搬出來擋住人民權利救濟合理嗎?這不是與追訴權的初衷相違背?因此,公務員可否藉由追訴期為由免其司法責任實在值得省思。倘若江案我們看不到相關人員擔起責任,如此沒擔當的公務員,馬政府還該幫他們加薪嗎?
(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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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週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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