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2010/10/14 台灣時報
自馬政府上台以來,除台灣日益去主權化和經濟全力傾中之外,人權退步的傾向亦十分明顯。馬政府雖呼籲中國當局釋放獲頒諾貝爾和平獎的劉曉波,但自身卻公然以政治考量違反人權,繼續延押已羈押六百八十天的前總統陳水扁,台灣政府像中國般以司法打壓政治異己,此點令人憂心。
陳前總統自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遭馬政權逮捕羈押至今已近二年,該案就法律而言並無羈押的理由,如此粗暴的司法處理實非民主法治國家所應為。本案在周占春法官時認為已無羈押必要而釋放陳前總統,但其後周法官卻遭撤而改由蔡守訓法官裁定羈押。再如四年前爆發的SOGO禮券及他人發票案,指稱扁家用他人發票貪污國務機要費,但如今二審判決認為,扁確實有從事機密外交,因公支出至少八五○○餘萬元,超過八四四八萬元的國務機要費,證明當初聲押陳前總統之理由並不成立。尤其甚者,國務機要費二審審理時,一再以要求扁家將海外款項二一○○萬美元匯回台灣為停止羈押為條件,此點本非法律羈押之條件,但當陳家將海外款項全數匯回台灣後,法院仍裁定續押,政治力干涉司法斧鑿斑斑。
同時,法院所持的續押理由仍是被告有逃亡及串證之虞,這種說法明顯法理薄弱。就串證部分而言,扁貪污案爆發至今已超過兩年,而國務機要費案更超過三年半,真要串證不必等到今日,更何況法院先前已陸續將其他關鍵從犯准予保釋,何以獨獨針對阿扁繼續羈押?至於逃亡之虞更屬無稽,台灣四面環海,海防嚴密,要逃亡談何容易?且陳前總統有國安局隨扈廿四小時「貼身保護」,事實上已形同「就近監視」,如何逃亡?以陳前總統的知名度,逃亡的可能性可以說完全不存在。既然沒有串供、逃亡之虞,從司法人權與人道的角度,應釋放陳前總統讓其得以全心全力為自己的官司辯護,才是民主法治國家所當為。
事實上,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陳前總統被判廿年重罪,且扁家海外匯款尚有三百多萬美元未匯回,加上其曾任總統具影響力,扁逃匿的可能性極高,且扁一再主張本案是政治事件,不無藉端尋求「政治庇護」可能」等主張中,真正的理由應是「曾任總統具影響力」的政治考量,擔心若釋放阿扁,將會對國民黨的五都選舉造成負面影響,因此選前不願讓扁獲釋。此點由議庭羈押扁的理由幾乎是將上次羈押裁定書再抄一遍的做法即可得知,令人憂心台灣司法在工具化及政治化的傾向中日益沉淪。
更令人擔心的是,後續可能產生的司法骨牌效應,如果檢調法官淪為政治人物的工具,企圖只辦綠不辦藍或藉其誅滅異己,台灣長久以來稍微建立的司法獨立和公正性將蕩然無存,社會將因此而嚴重對立。握有公權力者應堅守刑事訴訟的規定與法理,讓司法追求正義公平與化解社會衝突,不應成為專政的工具。
司法品質之優劣,左右一個國家的法治基礎,更決定個案當事人的生命、自由與財產的終局命運。任何一個不當不法的審判,除了會危及社會正義具體的實現以外,更可能傷害甚至摧毀受害的當事人。扁案對台灣未來民主政治及司法威信的發展都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司法單位在程序正義及羈押裁到判決定都不應有任何偏頗,否則司法機器若淪為政治鬥爭之工具,台灣多年努力司法改革的心血將毀於一旦!
(作者為新台灣國策智庫研究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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