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7日 星期三

若不快阻止,監察委員將人人有一本生死簿


今日自由時報報導:監察委員李復甸已密集約詢朱朝亮、越方如等檢察官,欲調查特偵組為何未羈押陳水扁等被告。有特偵組檢察官強烈認為不宜,但李復甸昨表示,他辦案自有分寸,「那些分際難道我會不清楚嗎?」
監察委員到底可不可以叫檢察官來調查為何沒有羈押被告?到底能不能「瞭解案情」?請各位大大移駕來指教小弟本日新作「行使權力之人均應恪守權力分立」。



自由時報監委約詢 特偵組反彈︰干預司法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因此,監察委員原則上不可約談檢察官,除非監委認為該案檢座涉及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

 
 但今天監委表明去特偵組僅為調查為何檢座未羈押被告,顯然是公器私用,想用國家權力滿足自己想先瞭解案情的私窺慾,也讓承辦檢座有被社會大眾誤解為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之虞,並間接給檢座下了「這個被告罪嫌嚴重到本監委認為有需要羈押而你卻未羈押」的指導棋,違法指導辦案的惡行露骨不遮。

 
 如果今天我們允許監察委員可以約談檢察官調查為何未羈押被告,明日他就可以約談法官調查為何不趕快判被告死刑。偵察與審判分別是行政與司法的核心權力,政治任命的監委若參與偵察與審判的內容和職權行使,不僅司法獨立審判的精神將蕩然無存,也直接摧毀權力分立的民主憲政基石。因此筆者呼籲檢座對於這種嚴重妨礙司法公正、企圖不法攫取政治利益的鎂光燈愛好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公務員圖利罪予以追訴,以昭炯戒。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作者:郭奉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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