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談人:洪英花法官
影片:洪英花法官
與談人:洪英花法官(筆記內容:
台灣心 蓮花情)
1.關於扁案有很多的爭議,所以陳總統案是我們檢驗司法獨立與民主人權的指標。今天我們所關切的是以陳總統案子,來檢驗台灣司法獨立與司法正義的大事大非。
2.像 英花個人提告司法院國家賠償,我要追討的不是被拔掉官位,而是追討法官人事行政的事非,以及個人的人格尊嚴跟名譽權。
3.身為國家主人的一份子,我們都是國家的主人,我雖然是法官,但也是公僕兼主人。當國家司法暴力鋪天蓋地反噬我們兄弟姊妹時我們不能坐以待斃。法官也有社會責任,法官也有言論自由;除了在承辦個案,我必須權衡法官不語原則外,一樣有社會責任一起關心台灣司法正義。
4.台教會張會長任內以及呂會長一再邀請各位及我們一起來為台灣司法做見證跟寫下記錄,還有這新書發表會,我相信轉型正義一定會成功的。即便是一、二年內或是10年也好,我願意跟各位一樣的等待,我們也相信有兌現的一天。
5.我們有期待與信心,陳總統一句話:「不信真理不信正義喚不回」,我相信這一天會到來。
6.陳總統的生命健康人權狀況,去年底北榮醫師就提交醫療報告給法務部「不宜回監,最好的環境是回家」,法務部長隔天就宣稱陳總統不符保外就醫 ,未提出任何理由。對照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榮總建議「陳總統出院的安置是情境持續改善與家屬支持度」,呼籲法務部長不要用口號一再宣示不符合保外就醫,請法務部長出示報告內容、法律理由,說明為何不符合58條保外就醫的條件?學法的人不應情緒性、無理由就對各界醫療專業人員報告鑑定置之不理。
7.去年10月1日到3日投書自由時報,舉發法務部長凌虐人犯,在此重申對照聯合國2076號所決議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56-62條規定,不應該侵奪受刑人基本人權,或加諸其他的痛苦,而且供應必要的醫療並精神病學上的服務,更重要的是要針對受刑人,各別處遇上的須要予以對待。人情義理四字貫穿立法、執法,是基本倫理。
8. 101/9/12中央社--監察院糾正文:保外就醫標準作業程序跟認定標準,法務部應積極督促其矯正機關,儘速完備認定標準。至今近半年無動靜。
9. 灌水事件;法務部澄清依照醫師囑咐。依照哪位醫生囑咐?
並無說明,法務部長是犯罪嫌疑人,自我澄清就表示清白?
依聯合國決議,被凌虐犯人即使沒舉發,國家機關應主動介入調查。
偵查單位應立即啟動偵察機制,
給陳總統及台灣一般受刑人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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