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由時報
最近有兩個案例,在競爭激烈的選舉期間發生,非常值得國人共同關注。一是台中市的檢方宣稱要調查某網友變造胡志強廣告加以反諷的行為是否違反選罷法,另一則是教育部發文給台灣大學,要求管理Ptt站八卦版上的政治言論。這兩件事看似都是「單一事件」,但是問題的本質一致,都指向言論自由與法律分際如何準確判準的爭議;也由於這兩件事屬於發動公權力的一方都有踩踏「紅線」之嫌,因而社會譁然,進而也成為大眾品評政府「威權指標」悄然上升的惡例。
台中的案例,起因於市長候選人胡志強找來一對雙胞胎姊妹,共同拍攝了一支「Hu’s girl」招募志工網路影片,結果被網友「廖小貓」改編成KUSO短片,藉以表達對台中市政的不滿,因為內容批評當地色情氾濫、黑道橫行,這對雙胞胎姊妹也因而遭到影射。事發後,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吳祚延公開指出,這個作法已經涉及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誹謗罪」及選罷法第一百零四條「意圖使人不當選而散布不實傳聞罪」,前者是告訴乃論,必須由兩姊妹或是胡提起告訴始能受理,但後者涉及公訴罪,檢方必須加以偵辦,若確定遭竄改畫面有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之實,檢方將即日分案。此一口頭宣布「偵辦」的突兀言論一出,立刻在網路上引起「白色恐怖」的抨擊,至今串聯未歇。
這起事件,截至目前為止,兩姊妹及胡志強等當事人雖經這位主任檢察官「提醒」,但均尚未提告;至於是否涉及「意圖使人不當選而散布不實傳聞罪」?這位主任檢察官倒是自己幾度澄清:目前是請檢察官先行了解事實面及適法性,從未針對此一事件主動分案偵辦。若是如此,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檢察官要了解就去了解,當初何以特意出面、公開嚷嚷?所圖為何?若依據其主動提出的「意圖使人不當選」標準,所有的各政黨候選人是否全都該先入罪?因為他們公布的所有文宣品,出發點都是意圖使自己當選、使他人不當選。同時,目前散布在五都的類似情節實「罄竹難書」,例如,台北市即有以蘇貞昌名字諧音為攻擊的影片上傳,並未見台北地檢署有與台中地檢署相同的見解,檢察總長不該針對辦案標準給個說法嗎?
在此同時,教育部以公函發文台大之舉,尤其駭人聽聞。台大Ptt是國內目前規模最大的BBS站(電子佈告欄),擁有超過二萬個、各式各樣的討論看板,教育部不針對其他看板,唯獨對八卦板「提點」,動機已難以自圓其說,鬧出風波後的解釋更是莫名其妙,其說辭是行政院的「院長電子信箱」接獲民眾投書,指「八卦板充斥著政治文章,希望可將意圖左右使用者意向的黨工們請出學術網路,還給使用者一個乾淨的園地。」政院因此發文教育部、教育部再發文給台大。這裡浮現了一連串疑問:政治是管理眾人之事,政府每天在搞政治,Ptt八卦板為什麼不能「充斥」政治?在民主先進的國家,誰會壓抑別人不要談政治?另外一個藍色調的政黑板也「充斥」政治,為什麼不給信?所謂「意圖左右使用者意向的黨工們」,誰是黨工?如何判定?哪個成年的使用者意向會被輕易左右?是要在上網前交代清楚所有身分證明才准發言?還是要打開每個人的腦袋檢查有沒有被左右?最關鍵的是:即便有藍綠黨工混跡,哪條法律規定其不能上網?教育部什麼時候成了管理Ptt的權責單位?又憑哪條法律可以要求台大當局管理未違法的網上行為?
如果上述最基本的問題,教育部不知道該怎麼回答,則教育部憑什麼轉信?又憑什麼在公函上寫下不三不四的指示?當行政院的院長信箱接到投書時,院本部的公務員即應回函給這位搞不清楚執掌的民眾,網路言行必須接受法律的規範,若有涉及謠言、詐欺、誹謗、侮辱、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資訊,都會受到司法的追訴,但行政院不是裁量單位,更無把誰請出哪裡的權力。其實,行政院與教育部若認同投書所言「黨工」左右意向確實惹人嫌,何不以從政同志身分發函給金秘書長這位黨工中的黨工,請他以身作則、自我了斷,把旗下所有國民黨黨工裁撤,以正本清源?
台灣雖然實施民主制度多年,但隨主政者民主素養的參差不齊,侵害民主的可疑行為仍層出不窮,使台灣的民主之途走得歪歪扭扭,最近這些意圖染指人民言論自由的事件,可以提供五都選民在月底投票時的參考,對於違背民主信諾的政權,必須清楚的告訴他們:這樣做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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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週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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