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6日 星期五

特偵組的放水哥

轉載:自由時報
◎ 黃帝穎
林益世被特偵組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重罪起訴,看似藍綠公平,但特偵組真的沒有放水嗎?
特偵組在週刊踢爆貪瀆案後四天,才傳喚林益世,給了林家有串供、滅證的機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規定,特偵組一知悉林益世涉案,依法即應偵查,沒有放水空間。
但當陳啟祥向特偵組自首,媒體也踢爆有「一刀斃命」的證據時,特偵組第一時間不是對林家和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搜索扣押,或以有湮滅證據與串供等理由將林益世拘提到案,而是拘提陳啟祥!
特偵組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傳喚林益世到案,特偵組的回應是為了遵守刑事訴訟法「偵查時不應先傳喚被告」的規定。但刑事訴訟法此項立法目的有二:一、希望偵查機關查明犯罪事實前,避免人民被任意指控而遭檢調傳喚;二、案件偵查尚未有相當證據前,過早傳喚反而提醒被告進行串證或滅證。然而林益世並不具上開兩項要件,但特偵組卻拿這個條文來搪塞人民。
特偵組之前偵辦民進黨政府貪瀆案件時,甚至出現恐嚇證人和教唆偽證的爭議,刑事訴訟法「禁止不正訊問」的規定宛如具文。反觀偵辦國民黨政府的貪瀆案件,特偵組反而把刑事訴訟法搬出來當成「消極偵辦」的藉口。
尤有甚者,昨天特偵組新聞稿回應「為什麼不搜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以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條前段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檢察官依法本應在適當時機發動搜索,才可能取得有力「證據」,但特偵組卻以百般藉口不願意搜索行政院,究竟是要為馬政府留下些許顏面?還是明知滅證完成,搜索無益?
同樣是對政府機關取證,日前檢調動員四百人大動作搜索嘉義縣政府,一遇到民進黨上述條文就突然變成具文,特偵組如此明顯的「重辦綠、輕辦藍」,無怪乎各界質疑,特偵組對馬英九親信林益世的放水偵查,是全案無法向上偵辦的主要原因。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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