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3日 星期一

蔡志宏/暗夜哭泣的孩子 人權何在?

轉載:自由時報

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於十二月九日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計草案三讀修正通過後,將可透過法官提審程序,確保各種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符合法定程序,大幅提升我國人身自由的人權保障。這本是一件值得令人雀躍、讚揚的好事,但在仔細了解修正內容後,卻讓我這十多年來心中的痛,還是無法釋懷。
違憲的法律,心中的痛
大概就在十二年前的這個時候(民國九十年十二月),我在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擔任法官,當時收到一件經通報社會局有性交易之虞的少女安置案件。社會局和家長都要求我盡快終止安置,讓少女回家,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下稱兒少條例)卻規定:只要有性交易之虞,就必須裁定繼續安置。
雖然我認知到繼續安置少女並不是她的最佳利益,但我別無選擇。在依法審判的戒律下,我只能痛苦地裁定繼續安置,然後忿忿不平地聲請釋憲,請求大法官把這硬生生將少女從家庭、學校剝離的法律,宣告違憲。
三年多以後,大法官做成釋字第五九○號解釋,用了技術性的理由,程序上不受理我的聲請。許玉秀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用「暗夜哭泣的孩子」形容這些被法律制度壓迫犧牲的兒童少年,並模擬他們的口吻,寫道:「大法官既不願意用憲法的眼睛細看法官行動上的對,也不願意用憲法的耳朵分辨法官語言中的真假,就說法官的錯誤不可原諒」、「經常被要求有耳無嘴的我們,既然沒有站出來控訴,大法官何必多管閒事?我們的人權,以後再說!」
誰正視弱勢人權?
沒想到這一句「人權,以後再說」,竟然經過十二年,還是沒人想說!先後在前行政院長吳敦義、陳冲任內,行政院院會兩度通過兒少條例修正草案,都修正上述強制安置的規定,而讓法官有更大的選擇空間,但無奈草案終究是草案,漫漫長夜,何時才見光明?
反觀十二年來,各式各樣的人權,都經由大法官解釋,有可觀躍升的成長:少年逃學逃家不能收容(釋字第六六四號解釋)、被告不能單純重罪羈押(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受刑人必須在刑滿當天出獄不能拖到隔天(釋字第六七七號解釋)。到今年,連外國人的人身自由都得到了解釋確認(釋字第七○八號解釋)。但這些不幸涉入性交易的兒童、少年,是我們的孩子,是被害人,為什麼他們的人權始終無法受到正視?
粗暴安置,極度不平
現行兒少條例的僵硬安置規定,有時候粗暴的程度,簡直達到令人髮指的地步。猶記得三年前,一位孩子的媽媽寫信向我求救說:她的孩子因一時好奇迷惘,受到賣淫集團誘惑,從事三次性交易,之後自我反省而回歸家庭正常生活;卻於幾個月後,在一次配合檢警調查作證中,被發現曾經從事性交易,而遭通報強制帶走安置。任憑這位媽媽苦苦哀求,執法人員都說是依法行事,沒人敢違反法律,也沒人可以解救她的苦難。
聽到這樣的故事,我不禁懷疑:兒少條例中的兒童少年,到底是被害人還是被告?與兒童少年性交易的成年被告,如果被查獲,通常也不至於收押禁見,即使依法收押,也要遵守嚴格的羈押要件。如果是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女性交易,依法最高僅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法律更有必須交保的規定。但只要有性交易之虞的兒童少年,一旦被發現,卻必須一律隔離安置,連爸媽都不能見上一面。簡直比當被告還慘!
這樣寬待被告,把被害人關起來的法律,竟然可以從十二年前被聲請違憲,卻安然穩固地維持到現在,難道真是別人家的囝仔死不完,我家沒事就好?究竟天理何在?
提審法修正無助問題解決
提審法的修正,只能確保各種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都符合法定程序。但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本身就違憲的情形下,新修正的提審法根本愛莫能助。即使被依法安置的兒童、少年,依據新修正的提審法,向法院請求提審,再加上社工、爸爸、媽媽、阿公、阿嬤都來求情,但兒少條例不改,法官除了同情與憤怒外,還能怎樣?為此,謹替這些暗夜哭泣的孩子,向社會、向有權決定修法的大人們請命,請在審議提審法修正案的同時,也稍稍關心一下一時誤入歧途的可憐孩子,還有她們在社會局、法院奔波煎熬的父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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