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6日 星期一

保障人權 需要新憲法



圖片轉載: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畫中有話


文章轉載:自由時報
◎ 陳逸南

新台灣國策智庫五月十二日提出「台灣憲法草案」,呼籲制定新憲法,捨棄「一中架構」的中華民國憲法。並指出,中華民國憲法是在一九三六年制定草案,當時台灣還是在日本統治管轄,完全沒有顧及台灣人民的需求,一九九一年後雖然經過七次修憲,但憲法本文並未修正。

查中華民國憲法雖明文保障人民的各項基本人權,但憲法第二十三條也同時規定若是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制人民受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利。由於「妨礙他人自由、緊急危難、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等四種概念本身是高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其結果往往使得人民憲法上的基本權利被法律限制而掏空,此種現象與強化人權保障的現代思潮脫節甚遠。

就人權保障方面而言,中華民國憲法對第一代基本人權(自由權)的保障,固然有比較一定的著墨,但對於第二代基本人權(社會權)的保障,卻已經跟不上時代,更遑論一九七○年後增加的第三代基本人權—集體人權,包括自決權、發展權、和平權、健康環境權等,在這部中華民國憲法全都付之闕如,無法跟上台灣民主化發展的腳步、社會對人權保障的需求,以及順應國際人權保障規範提升的潮流。

再者,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三月二十三日分別生效的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合稱「人權兩公約」,二年前已完成國內法典化,目前已經施行,不過,要把「人權兩公約」與台灣社會脫節的中華民國憲法接軌,產生很多「四不像」的怪異情形,無法得到解決,因此,基於人權保障,台灣人民當然需要一部新憲法。

(作者為台灣北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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