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罪行法定主義]談扁案判決

轉載:Taiwanpower作者:阿扁總統辯護律師鄭文龍

前總統陳水扁在遭特偵組濫行起訴謂其涉嫌在二次金改時向企業收賄及洗錢等案,終經台北地方法院於十一月五日判決扁及其餘被告均無罪,還被告等人清白。

本 人認為這是一個有擔當,尊重憲法及法律嚴謹且公正的判決,尤其是,此一案件已長期遭執政當局不當干預且刻意以媒體鋪天蓋地污染,法官猶能跳脫此一干涉及壓 力,正確適用憲法及法律,適時釐清憲法上總統與行政院的權責,並遵守憲法及刑法學ABC之基本原則「罪刑法定主義」,實屬難能可貴。因此,此一判決不僅在 刑法學及憲法學領域,深具意義,可謂一歷史性判決,亦深具研究價值。

依台北地院所公布的判決摘要,扁獲判無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 二次金改等經濟事務並非總統之憲法職權:合議庭依憲法規定、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學者研究結果,均認為我國憲法關於總統職權係採列舉規定,行政院長之職權係採概括規定,因之,認金融機關合併之事項,並非憲法所列舉之總統職權。因此判決扁無罪。

二、 檢察官並未證明企業所交付之政治獻金或捐款,與扁有何「對價關係」。

三、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l項第3款之職務上收受賄賂罪,所謂「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必公務員具法定權限範圍內之行為始足當之,此為最高法院一向之見解,上開行為既均非總統法定職權,依刑法之基本原則「罪刑法定主義」,只能為無罪之判決。

四、 洗錢部分,檢察官無法證明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內之現金為被告吳淑珍、陳水扁貪污之不法所得,故亦為無罪之判決。

五、 另檢察官所指陳水扁諸如打電話予李庸三部長、傳話富邦金蔡萬才、阻止他人購買中投等行為,亦均非關總統職權之行使。道德責任與法律責任應釐清不應混為一談。

判決後,贊成反對皆有之。有些藍色政治人物則氣急敗壞,發言攻訐,已處於不理性狀態,並有候選人試圖利用扁案動員影響選舉,並藉以干涉審判。顯然完全不遵守憲法及法律,視法學上之ABC「罪刑法定主義」如無物,顯然對台灣民主法治之發展不利。茲說明如下:

一、 「罪刑法定主義」是法學的ABC,亦即對於被告的行為,是否犯罪,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不可因人而異,也不是誰說了算。

本案涉及陳前總統任內的行為,既然「憲法明文」總統無此權限,貪污罪的法定要件就不具備,依照「罪刑法定」原則,自然為無罪判決。這是所有守法守憲的法官都會遵守的,只有違法濫權的法官才會找理由亂判罪,這才是國家的危機。

我們應該慶幸台灣還是有如周占春法官等,堅守審判獨立不受權勢及媒體干涉、遵守憲法、法律、罪刑法定主義,這才是民主法治及人權保障的根基。

二、 此次總統府的發言,及行政院長吳揆不顧院際分際,對判決指指點點,干涉判決,顯然也是逾越憲法權限分際的行為,實不足取。

三、 檢方在判決後的發言,令人擔心。此次無罪判決,直指起訴「提證不足」及對於總統的「憲法職權」認知有誤,檢方理應檢討才是。但是,檢方的發言竟然是攻擊法官及判決,好像不照其起訴判決的都不對。這與一般的不懂法律的民眾有何不同?而且,檢方可以隨意攻擊法院法官嗎?

四、 另外,就四大平面媒體之評論,以自由時報最為客觀中肯,自由之評論都是轉載法律專家的意見。反觀另三家,都是以本家記者報導兼主觀評論 之方式,有失媒體客觀。另有一法律學者竟然也著文評論,謂法官不能僅守法條,好似要求法官要違法為有罪判決才是好法官,顯然連最基本的法學ABC「罪刑法 定主義」都不遵守,令人擔心其教學及研究。

五、 美麗島事件爆發時,全國輿論及媒體鋪天蓋地批判林義雄、呂秀蓮等人,但現今證明這些人才是帶 領國家前進的英雄,殷鑑不遠。扁八年任內,自有褒貶,但不喜歡者,不代表就有刑責,啟蒙時期後,已認清審判應釐清道德責任與法律責任,以避免人民遭當權者 以道德的名義濫用判決迫害追殺。台灣已到二十一世紀,如果連最基本的「罪刑法定主義」都無法堅守,還能期待甚麼?

六、 扁在另案上訴三審中之國務機要費案,其中有龍潭購地案及陳敏薰案亦被控貪污,此次判決既已肯認經濟事務並非總統憲法上之職權,自亦應為無罪之判決。

國務機要費案,原二審判決已將一審認定侵占詐領國務機要費一億零七百餘萬元之有罪判決推翻,認定其中有八千多萬元之國務機要費均已「因公支出」,而就此部分 改為無罪判決。僅餘一千餘萬元仍認為係家用而有侵占貪污之判決。然而,原二審判決既然認定國務機要費也有特別費之性質,既已「領據核銷」自無侵占貪污之可 能。此從馬英九案及近日確定之許陽明案可得到印證。因此,在可預見的未來,陳前總統上開被訴貪污案件,應可全部澄清還其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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